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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青春不“毒”行 人生不“留”罪

2026-07-16 字体: 大 中 小

你以为,不碰海洛因、冰毒这些毒品就没事?你以为,只是尝个鲜,追求刺激不会上瘾?你以为,只是提供房间和好朋友吸食电子烟,这只是好朋友共同分享,是义气的体现,不算犯罪?但你不知道,这种行为往往背后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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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小明(化名,案发时未成年)觉得吸食普通香烟会将手指、牙齿熏黄,影响颜值,便想寻求刺激,吸食不一样的东西。小明就让朋友小军(化名,案发时未成年)去购买毒品电子烟,之后小明抱着“有福同享”的想法,在酒店以自己名义开房并支付房费与小军一同吸食毒品电子烟,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吸毒工具、电子烟弹等物品一批。经鉴定,被扣押的电子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小明和小军的尿液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小明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考虑小明系未成年人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1.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刑事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检察官提醒

小明因无知无畏,为躲牙齿变黄的颜值焦虑,选择毒品电子烟,最终身陷犯罪深渊。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电子烟危害隐秘,所谓的“刺激”不过是毒品制造的虚假快感,短暂上头后换来的是身体的崩溃。切勿做“东道主”,勿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这份所谓的“义气”会将彼此推向深渊。青少年要远离毒品,爱惜青春,知法、守法、畏法,莫因一时猎奇,葬送灿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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