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廉检动态 >>检察动态

【以案说法】看似“轻松获利”,实则触犯法律

2026-03-17 字体:

在澳门赌场周边,偶尔会出现一些换钱党,他们以汇率更优”“交易便捷为噱头,向往来赌客提供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服务,从而赚取汇率差价牟取利益。此类行为看似轻松套利,实则涉嫌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陈某在中国澳门赌场吸烟区利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帮客人兑换港币和人民币,另有在中国内地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接收转账,让同行在中国澳门非法帮助客人兑换港币和人民币,共兑换港币、人民币合计人民币725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4507元。

经审查,陈某非法兑换外汇,数额在五百万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1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廉江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7元。

 

检察官提醒


外汇属于国家严格管制金融业务,个人无资质不得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外汇。无论线上转账、线下兑换,还是通过他人代收代付,只要规避正规金融渠道、扰乱外汇管理秩序,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不要因蝇头小利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严守法律底线。同时,要选择银行等合法渠道办理外汇业务,不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外汇,共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footerJG.png                    

主办单位: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59-3582002    联系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北35号

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粤ICP备17015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