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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银行卡,犯罪帮凶就是你

2026-07-28 字体: 大 中 小

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认为只是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忙转账取现赚取少量报酬并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这种看似简单的“帮助行为”,极有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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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一个叫“老板”(身份未明)的男子利用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为了牟利,仍向吴某某借得一张广东农商银行卡给“老板”使用。2023年1月,吴某某名下的广东农商银行卡接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被网络诈骗转入的人民币10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指使吴某某通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其本人,后由其转交给“老板”,其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6年6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廉江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及各类支付账户,不转借、不出借,不要轻信所谓“轻松赚钱、日结高薪”的兼职噱头,摒弃“没有参与诈骗就不犯法”的错误认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参与涉资金流转的陌生业务。一旦发现他人利用自己账户从事可疑资金交易活动,要第一时间停止使用、挂失账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坚决杜绝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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