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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罪即捕”?非也非也

2021-08-02 字体:

听说检察院把打伤人的罪犯放了?

?!背后会不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近年来,审前羁押率频频登上检察机关“热搜榜”,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被确立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后,如何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审前羁押,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有罪判决之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通俗点讲,就是一个人在涉嫌犯罪后,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出于办案需要把他(她)关起来。现实中,一些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普通群众一直有一种犯罪分子就应该抓起来给个教训的理念。可是,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真的是应该把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羁押起来吗?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710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为争抢乘客,分别驾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向正停在廉江市某某酒店门口的一辆中型客运车驶去,在到达客运车门边时二人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从其摩托车挡泥板处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许某某砍伤,被告人罗某某也被被害人许某某持摩托车头盔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口角相互斗殴,被告人罗某某亦受伤,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考虑到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案发后其亲属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为由,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今年1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看完这个案例,你对检察院作出捕或不捕决定是否有了大致的了解: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逮捕,不逮捕也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有被害人的又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可能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逮捕和取保候审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在审判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刑事犯罪已发生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度下降,轻微刑事犯罪逐年上升,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慢慢被摒弃,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逐渐得到贯彻落实。降低审前羁押率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人权保障、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下一步,该院将扎实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服务保障廉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郑重提醒:我们发现,有不法人员利用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机,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包装为其捞人运作成功的结果,骗取请托人打点费,涉嫌诈骗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线索,请及时向纪委监察委、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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