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基本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二、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二)2017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三)2017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四)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五)2017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专用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及收支情况表
一、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
二、收支总体情况表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九、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二、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我院2017年工作实际,编制预算草案。
一、基本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粤办发[2001]30号 文件规定,主要职责是: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依法对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以及监管活动的执法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时,分别按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疑人的自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承办其他应由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事项。
(二)部门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查处,严格执行法律监督权,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本部门机构由 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反贪局侦查科、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反渎职侵权局综合科、监所检察科、举报控申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科、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本年度人员如下:编制数106人,其中:行政单位88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8人;在职人数92人,其中:行政单位83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9人。离退休人数53人,其中:省级财政供养退休人数2人;地方财政供养离退人数3人,退休人数48人。
二、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总额1654.75 万元,同上年相比增加318.75万元。(一)基本支出127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46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3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1万元。(二)项目支出384.75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主要原因是:1、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人员工资普调和2017年新招录了人员,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增加;2、检察业务拓展,导致办案经费开支加大;3、信息化建设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导致装备经费开支增加。
(二)2017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根据检察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实际,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四项,总金额384.75万元,具体项目如下:1、两房设施、设备与与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38.95万元;2、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43.7万元;3、检察业务装备费85.50万元;4、检察办案业务经费216.60万元。
(三)2017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2万元,比上年减少43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我院在制定2017年预算时根据《统管市县检察院在省财政预算综合信息系统编报2017年预算指引》的要求——“凡低于50万元的项目,必须与其他项目进行合并,不得单独列为一个二级项目”——将原定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预算43万元合并于“项目支出-其他商品及服务支出”中,致使现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仅“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
(四)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13万元,其中:办公费20万元、印刷费3万元、手续费0.5万元、水费0.5万元、电费24万元、邮电费26万元、差旅费10万元、租赁费2.5万元、培训费11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劳务费67万元、工会经费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98.5万元。
(五)2017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总额为8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预算为85.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预算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预算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政府采购经费主要是采购日常办公办案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高清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检察工作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
(六)专用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 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一是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二是在职人员基本支出主要保障人员工作的相关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等;三是退休人员基本支出,指2016年及以后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津补贴等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检察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一是两房设施、设备与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二是办案业务经费;三是业务装备经费;四是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具体包括出国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6、“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主要是不含人员经费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