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赋能发展的核心引擎,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与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受法律严格保护。我国法律明确划分红线: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实施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 基 本 案 情 】
肖某某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在尚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华为、中兴注册商标标识,并通过微信、咸鱼平台向客户销售“华为”“HUAWEI”“ZTE”的商标标识数量为六万余件,获利约三万元。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标识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未经授权的产品。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三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6万多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6年2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和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通过网络平台制售假冒商标标识、假冒品牌商品,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会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留意商标真伪,如发现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