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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院五环紧扣,努力打造为民新形象

2016-06-06 字体:

廉江市院五环紧扣,努力打造为民新形象

 

廉江市院秉承执法为民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举报控申工作的最高标准,在工作中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更突显以人为本,真正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认真做好五环节工作,打造执法为民新形象。

一是以法释理,耐心细致做好接访工作。把群众当亲人看待,和蔼可亲、满腔热情地接待群众,注重以法释理、以情动人,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如:办理的廉江市城南街道办村民肖某某等人种植的林木被毁一案中,被告人虽已服刑但拒绝赔偿肖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肖某某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未果后到本院涉访。该院干警在认真听取肖某某等人的诉求后,详细地进行释法说理,肖某某等人皆自愿表示在该院没有答复前不再就此事四处上访、缠访。该院依法将肖某某等人的信访案件列为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期间多次与法院原承办案件法官沟通,找原案被告人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原案被告人最终按判决书判决数额赔偿11万元给肖某某等人,申诉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是为民解难,聚众力纾民困。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纾民之所困,无论群众的诉求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都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廉江市新民镇群众李某因其九十多岁的母亲的户口问题一直未能享受农村新社保及医疗保险,在奔走多个单位无果之后到本院上访,虽然其反映的问题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但我院主动与廉江市公安局、市社保局、新民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系,通过走访查证并与公安局核对户籍资料、与当事人协商等方式,最终促使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人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息诉协议书,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维护司法正义。内部监督是控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不断加强对外监督的同时,注重强化内部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如办理的申诉人罗如青不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一案中,罗如青认为我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而向我院申诉。我院控申部门干警高度重视,立即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原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在审查原案件材料后,认为对申诉人罗如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遂提请本院检委讨论,变更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部份。此举不仅有力的加强了对内部的监督,更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四是上门慰问,彰显司法关爱。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播撒爱的阳光。未成年的特困人员叶家琪是廉江市雅塘镇人,其父母因犯罪服刑,其本人因患有严重的地中海贫血症疾病长年卧病在床,需要每月输血来维持生命。在得知情况后,该院干警多次与有关单位联系安置救助事项及解决有关经费问题:与市政府协商后,市政府承诺每月给予叶家琪1340元生活补助及1200元医药费。市救助站每月给予叶家琪660元的补助,并承诺尽力提供血源。在血资源缺乏的情况下,该院号召干警自发为叶家琪献血献爱心。每逢节日来临,该院领导均带队慰问并送上慰问品和节日补助。目前,叶家琪身体情况尚好,非常感谢大家的关心爱护,并积极配合治疗。其狱中的父母得知后非常感动,表示出狱后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五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认真承办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郭发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郭方明因涉嫌诈骗罪于1992年2月18日被逮捕,于1994年1月19日取保候审回家后案子一直悬而未决,二十几年来申请人常年奔走在上访路上,但苦于案子没有结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只能申诉无果。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案申请人的情形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我院及时予以立案审查,结束了申请人二十多年来申诉无门的状况,为申请人的上访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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