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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2026 | 拒绝“毒友谊”警惕涉未成年毒品犯罪

2026-04-14 字体:

基本案情

    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将未成年人吴某某(案发时年仅15周岁)带至其租住房间内休息。其间,孙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吴某某见状提出一同吸食,孙某某未予拒绝,二人在该住所内共同吸食。之后,公安机关查获孙某某和吴某某涉嫌吸食毒品,现场扣押涉案疑似毒品电子烟一支。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电子烟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经审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1.依托咪酯已列管,是毒不是烟。202310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容留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2.年龄并非免责金牌,违法犯罪必担责。本案孙某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从宽不等于放纵,“有罪必究”的底线不会突破。

    3.新型毒品危害烈,未成年尤需远离。依托咪酯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认知功能损伤、精神行为异常、呼吸抑制乃至猝死等严重后果,且损害多具有不可逆性。尤其是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更大,涉毒前科亦会对个人成长、升学和就业产生不利影响,未成年人应对此更加警惕,坚决远离。

    4.纠正错误认知,莫因“义气”陷法网。部分未成年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容留同伴吸毒“无伤大雅”、视为“讲义气”,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便利,不属于正常社交范畴,而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切莫因侥幸心理和一时“义气”,让青春留下违法犯罪的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文字:第一检察部 柯则、梁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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