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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5期 民法典中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021-09-22 字体:

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5期 民法典中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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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5期

为民办实事|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5期 民法典中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陈嘉丹,嘉丹,您好!

陈嘉丹: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上一期节目我们学习了合同编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规定。那请问今天的检察官说法栏目和我们听众朋友讲解哪方面的内容呢?

陈嘉丹:今天我们来聊一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增加的规定,使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主持人:怎么去理解这一新增规定?

陈嘉丹:我们假设小文与小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小青出借100万元给小文,借款期限为半年;(2)该借款由小文在借款到期后3日内直接归还第三人小英,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应向小英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小文拒不向小英清偿借款。小英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第三人小英已实际置换了债权人小青地位;小英可直接向小文主张债权和违约责任。这就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不仅有刚刚提到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陈嘉丹:我们先来讲一个案例吧。今年初,富阳A环境管理公司把承建的某小区配套设施中的景观工程分包给了张三。张三为了施工,向好兄弟李四经营的B建筑材料公司购买了不少沙石。3月初,经张三确认,欠B公司沙石款合计50万元。因为A公司还需向张三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张三委托,A公司直接将其中10万元工程款打款给了B公司,备注“代付张三沙石款”。3月底,张三向B公司出具了结算单一份,确认沙石款合计50万元,已由A公司代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由A公司支付。可B公司左等右等还是没有等到剩余的40万元货款,就一纸诉状把张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三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张三认为自己已经和B公司说好剩下的40万元由A公司支付,李四应该起诉A公司。李四则认为沙石是张三买的,结算单也是张三出的,自己和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依据,根本不能起诉A公司。

主持人:那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陈嘉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买卖关系发生在张三和B公司之间,张三出具的结算单虽载明余款40万元由A公司支付,但A公司并未支付,且根据法律规定,该结算单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张三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宣判后,张三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主持人:也就是说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仍不能排除付款义务

陈嘉丹:是的,这在民法典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和张三约定由第三人A公司向债权人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万元,但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张三作为债务人仍应当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B公司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B公司和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即便张三约定了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欠款,B公司也没有起诉A公司的法律依据。因此,张三被起诉并不冤。当然,张三是因为A公司欠其工程款才做出了上述约定,所以张三仍旧可以另案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主持人:这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也就代表着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里可以是对债的部分清偿,也可以是全部清偿,那具体的清偿规则是怎样的?

陈嘉丹:我们来看看上述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小郑将自己的车卖给小张,并与小张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小郑买车时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银行不同意直接解除抵押。于是双方约定将小张首笔支付的购车款先用于清偿银行的按揭贷款,待银行先解押之后,小张再支付尾款,双方办理更名手续。但在小张将首付款付给小郑后,小郑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清偿自己的按揭贷款,甚至自己也不再继续按期还贷。随后,银行将小郑起诉至法院,要小郑立即结清贷款,还要拍卖小郑的车偿还贷款。小张得知后,为了保住该车,便直接找到银行,主动替小郑清偿了全部按揭贷款。但是在得知小张为其偿还贷款后,小郑拒绝办理更名手续。

主持人:面对这种情况,小张应该怎么办?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郑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返还代偿款项呢?

陈嘉丹《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处理的各种救济路径。在上述案例中,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小张帮小郑还清银行贷款,小郑自然应当把钱还给小张。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小张要求小郑给付钱款,必须要找到最合适的救济路径。在小郑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当中,小张非合同当事人,只能被称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对于第三人来讲,因为第三人不能主动参与合同订立过程,因此只能被动地依靠法律上的特别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该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在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自动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由此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小张自然享有要求小郑返还代偿款项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弥补了此前立法的不足,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纠纷发生,使当事人可以适用更符合其真实意思的法律关系,选择更切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救济渠道,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陈嘉丹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里一个重要的角色“第三人”,民法典弥补了此前立法的不足,有效地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嘉丹,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陈嘉丹: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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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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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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