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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信息公开

2017-08-24 字体: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信息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及主要工作

市检察院机关设政治处、反贪局和14个内设机构和一个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支队。

 市检察院主要职能是:

 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办理应当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审查逮捕案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

 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管理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以及市检察院决定提办的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立案侦查或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和文明接待活动;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二、与财政部门对账情况

本单位收到广东省财政厅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3858019.36元,已用33256456.29元,未使用10601563.07元,与财政厅拨款对账单核对无误。

三、公式审核情况

1.逻辑性审核公式:无误。

2.核实性审核公式: 已在表中文字说明。

四、决算数据需要说明的地方

1. 单位行政编制174人,事业编制21人,定编195人。实际在职人数164人,其中行政编144人,事业编15人,雇佣制5人,没有超编情况。

2.单位离休5人,退休73人。其中离休5人和退休67人是201611日之前退休的,其经费由湛江市财政局供给。另有退休人员6人是201611日之后退休的,经费由广东省财政厅供给。

3.其他收入7913965.88元,其中湛江市财政局的拨款7858722.71元,宿舍房租收入45933.84元,报废8辆汽车残值收入2370元,基本户利息收入6939.33元。

4.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本年报废8辆汽车原值共132.88万元,市直车改拍卖9辆汽车原值共99.57万元,购置2辆汽车原值49万元,本部门保有车辆2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6辆。

5. 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0.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6.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3.5万元。

6. “三公”经费总额及分项额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因公出国(境)2016年度预算数为6万元,实际支出为零,出国出境人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100万元,今年购置汽车两辆,实际支出为4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年初预算100万元,实际支出为73.68万元;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12万元,实际支出为11.76万元,今年公务接待96批次,共490人。预决算差异主要原因:一是厉行节约,缩减车辆维修保养费支出;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各类公务接待费开支。

7.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6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与单价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均无。

8.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6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0万元,比2015年减少109.12万元,减少29.56%,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各类开支。

第五、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饭堂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十、专项收入:单位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特定来源,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如教育部门的高等学校学费、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十二、罚没收入: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质、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单位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等。

十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等。

十五、其他收入(非税收入部分):除上述非税收入外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收入等。

十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二十五、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二十六、绩效工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二十七、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八、“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1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六、本单位财务状况分析 

1.收入情况:16年年初预算3665万元,省财政实际拨款4385.8万元,其他收入791.39万元,其中湛江市财政局拨款785.87万元,宿舍房租收入4.59万元,报废汽车8辆回收0.24万元,基本户利息收入0.69万元。

2.支出情况:本年支出共4224.7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868.92万元,个人和家庭:1120.71万元,公用及项目:1235.14万元,支出比例均衡。

“人员支出”主要反映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和社保等;“个人和家庭”主要反映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及项目”主要反映办公,差旅,水电,汽车,招待,培训,办案,购置等各项用于公共办案等的支出。以年底在职164人计算(不含临时工、借调人员),人均公用经费支出约7.53 万元。

2014-2016年支出对比

                               单位:万元

序号

支出项目

2014年支出

2015年支出

2016年支出

1

人员支出

1609.02

1726.98

1868.92

2

个人和家庭

782.55

880.67

1120.71

3

公用及项目

927.88

1497.28

1235.14

4

基建支出

586.54

0

0

合计

3905.99

4104.93

4224.77

由对比图可以看到,16年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支出都比上年增加,主要原因是16年工资小幅增加,津贴增加,湛江市直单位从5月份开始,节日津贴由原来的四大节日共4000/人调整为七大节日共8000/人,此外还增加了住房改革货币补贴;公用及项目支出比去年减少,主要原因是去年支出国家赔偿318.24万元,汽车购置70万元,交通补贴24.74万元,汽车运行经费94.47万元(1510月开始执行车改),而今年支出国家赔偿48.87万,汽车购置49万元,交通补贴95.31万元,汽车运行经费73.68万元,这四项今年比去年减少240.59万元,其他支出没有大的起伏变动。

2016年实行人财物省统管,在职人员、16年之后退休人员的各类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拨款,201611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和雇佣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市财政局拨款。

2016全年省财政实际拨款4385.8万元,实际支出3325.65万元,支出进度为75.83%,剩余1060.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剩余184.79万元,未使用该经费的原因是:省财厅在161221日之后才陆续拨了三笔增资经费共399万元,一周后又关闭了资金支付系统,所以未使用。办案等项目经费剩余438.94万元,装备经费剩余436.42万元。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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