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将目光盯向未成年人群体!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宗未成年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林某(17岁)结识了一名社会闲散人员钟某,钟某提出借用林某银行卡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林某同意出借其名下两张银行卡供钟某用于收取来路不明的钱款并取款20余万元,从中获得报酬3000元。经核实,转入林某名下银行卡的钱款实为电信诈骗款。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林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卡”犯罪:隐秘的帮凶链
“两卡”犯罪,即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行为方式包括:1.向犯罪分子出借、出租、出卖自己或他人的电话卡,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2.出借、出租、出卖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所得财物。
未成年人涉及“两卡”犯罪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黑手为何伸向孩子?未成年人涉案四大诱因
1. 利益诱惑难抵抗:犯罪团伙以“兼职”“轻松赚钱”为幌子,许诺高额报酬;学生群体空闲时间较多,对报酬要求不高,极易被小额甜头诱骗上钩。
2. 法律认知存误区:未成年人不了解出租、出借“两卡”的法律后果,甚至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就不算违法。
3. 熟人拉拢扩散快:未成年人欠缺社会经验,容易轻信网络“好友”和他人教唆;或者在“法不责众”心理影响下,不少未成年人明知涉嫌犯罪仍心存侥幸。
4. 监管漏洞被利用:随着近年对“两卡”犯罪打击力度加大,成年人办卡监管趋严。诈骗分子转而瞄准未成年人,利用其更易绕过监管的特点实施犯罪。
【检察官提醒】
暑期是未成年人“两卡”犯罪高发期。请广大家长务必多关注孩子手机和网络使用情况,警惕孩子提及的“轻松赚钱” “借电话卡”等异常言行。学校、家庭、社会需协同筑牢“反诈网”,让孩子明白:莫贪蝇头小利,勿成电诈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字:第一检察部 李苗、陈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