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检察官法治讲坛”和“送法进校园”专项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观念,2022年6月30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郭文婷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走进湛江市第七中学,为该校师生带来了一堂主题为反对校园欺凌的法治课。
什么是校园欺凌?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条指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主要表现为: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抢夺财物等;
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校园欺凌常见诱因
1?高年级的同学恃强凌弱,欺负低年级的同学,寻衅滋事,索要钱财;
2?同学之间的偶发小摩擦积累成大冲突;与外校学生发生的冲突;
3?学校处罚违纪学生而引发学生的过激行为;或模仿电视上的暴力行为,搞“暴力崇拜”。
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办?
检察官来支招!
拖延时间: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
呼救求助:必要时向周围的群众或者其他的人求救;
安全第一:不要意气用事,尽量缓解气氛;
积极应对:寻求老师、家长和法律的帮助。
校园欺凌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1.《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校园欺凌(暴力)说“不”!
1?不当残忍的施暴者
2?不当冷酷的旁观者
3?不当沉默的被害者
本次法治讲坛,结合案例生动介绍了殴打、辱骂、恶作剧、敲诈勒索等四种校园欺凌形式,帮助同学们认知到“以恶小而为之”的心理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会引发的严重后果,进一步提高了师生防范校园欺凌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有利于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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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