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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只是捕鱼者!禁渔期参与运输、收购,也可能面临刑罚

2026-01-16 字体:

以案释法不只是捕鱼者!禁渔期参与

运输、收购,也可能面临刑罚

 

湛江海域辽阔、渔业资源丰富,海洋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沿海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影响区域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伏季休渔制度的持续实施,渔业资源逐步恢复,但仍有个别人员受利益驱使,在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及相关活动。近日,坡头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再次提醒:

禁渔期内,不仅捕捞者会被追责,参与运输、收购非法渔获物的人员,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9日,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休渔公告,明确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自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实施休渔。

同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赚取生活费,租赁一艘渔船,意图在禁渔期内为他人运输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租船后,其将渔船停靠在坡头区某码头附近等待承接相关业务。6月2日,一名男子找到陈某某,约定以6000元油费及每袋5元的报酬,让其前往指定海域运输非法捕捞的钉螺。陈某某明知渔获物来源非法,仍按要求驾船将钉螺运输回码头。在搬运过程中,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人员及水产品。

经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在禁渔期内明知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仍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海洋生态环境是沿海地区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实施休渔制度,旨在为海洋生物提供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海洋生态,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现再次提醒广大群众:

1.坚决杜绝非法行为。禁渔期内,严禁一切非法捕捞活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捕捞,仍为其提供运输、收购、销售等帮助的,同样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从事水产品运输、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主动了解禁渔期、禁渔区等规定,严格审查货源合法性,规范经营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3.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帮忙运一下”“顺手卖一点”无关紧要,更不能心存侥幸。当前,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情报研判等手段,打击非法捕捞及其关联行为的精准度不断提升,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4.共同守护海洋资源。 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如发现非法捕捞、运输、销售渔获物等行为,请及时向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举报,携手筑牢海洋生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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