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上三五好友加入一个微信群,等着陌生人进群发红包,抢到后通过扫微信二维码转给“上家”,就能轻松分得提成,世上真的有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小心,认清“小利”背后的“大祸”,“抢红包”也犯罪。近日,我院办理了一件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周某通过微信“抢红包”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某社交软件结识了上家,为谋取非法利益,其在明知上家系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上家转移赃款。具体行为模式为:电诈犯罪分子在诱骗被害人转账后,将被害人拉进临时组建的微信群,让其以发红包的方式刷单返利,再将周某等“抢手”拉入微信聊天群“抢”被害人发出的红包,每个红包数额均为200元,当抢红包成功后,周某将红包数额扣除5%的佣金,并将剩余款项发至上家提供的微信收款码。
行为定性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作案手段层出不穷。“抢红包”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模式,电诈犯罪分子以“红包”作为幌子,利用周某这类“工具人”多次、多层转账,拆分诈骗款项,模糊钱款去向,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增加被害人“挽损”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系犯罪所得钱款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上家实施诈骗犯罪,仍通过“抢红包”的方式为上游犯罪收存、转移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增强法律意识: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轻松赚大钱”“红包返利”这类诱惑保持高度警惕,别被蝇头小利迷惑。
2、保护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个人社交、支付账户及身份证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3、谨慎对待兼职:找兼职要通过正规渠道,对要求提供银行卡、频繁发红包的可疑兼职,坚决说“不”。遇到来路不明的红包,千万别“抢”,及时退出群聊。
4、积极举报:发现可疑QQ群、微信群,或者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马上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或拨打110举报,为打击违法犯罪出一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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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第一检察部
编辑 |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