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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9期 民法典22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禁止流押/抵押不破租赁

2021-08-31 字体: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9期 民法典22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禁止流押/抵押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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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9期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9期 民法典22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禁止流押/抵押不破租赁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杨吉汗,吉汗,您好!

杨吉汗: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抵押权起纠纷,我们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就专门辟出了一个章节来规定抵押权。那今天依旧要麻烦吉汗带我们学习一下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杨吉汗:好的,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

杨吉汗:这种权利叫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典》与《物权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主持人:前段时间我关注了一个案子,某法院在审理某银行和某企业抵押权案件中,因为该企业之前也欠了多名案外人的钱,所以案件在办理期间,受到了案外人的阻挠。案外人表示,这个企业同样是欠钱,欠他们每人几万元,欠银行几千万,为什么银行有优先受偿权,难道欠的钱多就可以优先受偿吗?这里我也很疑惑,为什么银行可以优先受偿?这个优先受偿权是怎么行使的呢?

杨吉汗:这个案子其实还有很多细节,当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因为企业贷款时和该银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本案的调解书中,也写明查实了该企业在向该银行贷款时已经把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向贷款银行做了抵押登记、设置了抵押权,所以该银行在本案中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主持人:那其他人的债权怎么办?

杨吉汗:在该企业清偿了设置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如果设置抵押权的财物还有剩余,已经通过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普通债权人才可以按照债权的比例参与分配,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则无法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主持人:优先受偿权大家要记住了。其实在抵押的过程中有时还会涉及流押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就是典型的流押条款,《物权法》《担保法》都对流押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新施行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杨吉汗:我们先来看看遇到这样的事情法官是如何审理的。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为归还银行贷款,向姜某借款396万元,建筑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夫妇将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约定,如建筑装饰公司未能在债务期限届满时偿还债务,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归姜某所有。后因建筑装饰公司未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内归还借款,引起诉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建筑装饰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姜某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后,建筑装饰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姜某主张建筑装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归姜某所有”的约定,应认定为流押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双方就抵押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姜某依法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应由建筑装饰公司继续清偿。

主持人:所以姜某并没有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依旧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杨吉汗:是的。《民法典》第401条是对流押的规定,是从《物权法》第186条修改而来的。相比于《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的硬性规定,《民法典》第401条较为柔性,并未明文禁止流押。但基于保障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考量,《民法典》第401条仍禁止抵押权人直接根据约定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仅允许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律不再认定流押条款无效,但流押条款规定的内容不能实际履行,抵押依然有效,可以优先受偿。从解释论上说,应当认为无效的流押条款已经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所以,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有效抵押权,可以采用包括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实现,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持人所以要提醒大家,在设立抵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明确有效的约定,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流押条款等内容,以免影响权利的实现。其实抵押权也经常与租赁权起冲突,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杨吉汗:那我要考考主持人了,假如张三将位于锦江湖畔的一栋商品房,出租给李四。双方约定租期三年。在租期还有一年时,张三因为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债务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告知债务人该房已经租给了李四。后来张三无力偿还欠款,债务人行使抵押权将房屋拍卖,最终由王五竞价获得该房屋。王五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李四搬出该房屋,自己要住进来。请问,李四需要立即搬出该房屋吗?

主持人:这不合情理,李四是无辜的。

杨吉汗:对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里就设立了一个规则:抵押不破租赁。根据这一规则,李四与张三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一年租赁期,王五是在租赁合同之后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李四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直至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变动之后的租金,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交付于现在房屋所有人王五。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杨吉汗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禁止流押、抵押不破租赁,这些名词您都学会了吗。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吉汗,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杨吉汗: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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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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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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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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