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与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管理中心、湛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座谈会,围绕近期办理的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相关案件展开研讨。
经开区检察院刑检部门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按照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将该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王某某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香烟,还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

会上通报了案件情况,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行政处罚必要性、财物处置、行政处罚裁量细化等堵点逐项研讨分析,着重研究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适格问题。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管理中心主任介绍了涉烟草专卖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权责划分,明确了该案的法定行政管理机关,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考量数额、危害、配合程度等因素,精准把握罚款裁量的尺度,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首次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研究烟草领域执法存在的难点堵点,厘清了涉烟草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处理路径,对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证据使用及程序时限达成明确共识,致力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为辖区内统一无证售烟行刑反向衔接标准、提升烟草市场综合治理效能奠定了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第二检察部 尹佩君
图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