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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召开“河湖长+检察长”联席会议

2020-08-17 字体:

2020年7月7日,经郑人豪书记、姜建军市长签批同意,湛江市检察院与湛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衔接配合,助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落实,8月11日,湛江市召开了“河湖长+检察长”联席会议。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光祥,市检察院张和林检察长、易华富副检察长、刘真才副检察长,市政府张建文副秘书长、市水务局李立局长,市河长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河长办主要领导,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张建文主持。

会上,市水务局局长、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李立通报了2019年以来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华富通报了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河湖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分析了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和林在会上作了讲话,就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扛起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使命。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坚决肩负起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二是聚焦重点难点,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湛江检察力量。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最直接、最基本的手段。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众志成城凝聚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涉及面广、联动性强,需要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全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此项工作过程中,要不断推动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河湖生态环境强大保护合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光祥最后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市检察院牵头构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这一举措,认为这是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主动作为的重要表现。对下一步如何落实《指导意见》,陈光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深刻认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通过这一制度创新,密切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的配合沟通,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优化水生态环境,高质量推动我市河长制工作“有名”又“有实”。二是加快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地见效。一要加快推进“河湖长+检察长”两长的衔接工作;二要搭建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平台;三要全力支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宣传平台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水生态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五要加大投入,强化办案经费保障,市政府对检察机关办案经费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三是不断完善“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我市河长制工作中一项制度创新,各地要结合湛江的实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细化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制度,建立检察院驻市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室,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及办理情况,深入开展业务交流,切实将各项举措落实落细。四是“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抓手,推动河湖生态领域公益保护再上新台阶。各地要以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为契机,借助司法力量,统筹兼顾打好打赢河湖保卫战。积极推动“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民间河长等融合创新,推动河长培训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与检察机关定期互派干部开展实践学习,研究解决河湖保护理论、实务问题,为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加强与河长办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把“河湖长+检察长”的河湖治理模式落到实处,进一步助推河湖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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