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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以案释法】恶意欠薪,必严惩!

2022-05-25 字体:

【春风利剑?以案释法】恶意欠薪,必严惩!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恶意拖欠薪资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是践行“检察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2022424日,本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承包了某项目工程杂工部分聘请了12名农民工。工程结束,冯某某尚拖欠9名工人工资未支付,之后工人多次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向他催要工资,但冯某某都是以没有为由,拒不支付9名工人剩余工资。20217月,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和电话通知,要求冯某某出面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冯某某既不按要求整改,也不配合调查处理。

检察官释法说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虽有支付拖欠工资意愿,但因其没有实际支付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阶段不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方式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官提示:暂时无资金周转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要积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积极配合解决问题,消极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很容易有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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