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跑分”赚钱,“黑吃黑”截胡电诈赃款……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温某某、郑某某和李某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避重就轻,欲用“借卡”蒙混过关
2021年,经开区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内公司报警,称公司财务人员被他人拉进QQ群以冒充老板打货款的方式被骗人民币213万元。公安机关根据转款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跨省到广西将郑某某抓获。
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郑某某辩称虽然知道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碍于朋友情面,仍然借了几张银行卡给朋友李某某、温某某使用,闭口不谈自己参与转移赃款的行为。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郑某某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深挖细究,“黑吃黑”真相浮出水面
通过查阅卷宗,梳理包括郑某某收取诈骗款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郑某某收取诈骗款的银行账户存在多笔与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大额资金往来记录,郑某某、罗某某均称是出借了涉案银行卡给李某某。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该案疑点重重,可能不仅是“跑分”这么简单,经过与侦查人员沟通、研判,认为李某某、温某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大力追查李某某、温某某等人,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补充取证。
2022年9月,李某某、温某某陆续被抓获到案。承办检察官通过比对分析原有和补充证据,结合李某某、温某某等人的供述,再次讯问郑某某,郑某某终于承认:为了获取好处费,其将名下几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某、温某某用于“跑分”,帮助他人洗钱。当接收到高达97万元诈骗款后,李某某马上指挥郑某某与温某某将赃款转移到其他账户和变现获利、挥霍。
综合全案证据,经开区检察院认定郑某某与李某某、温某某是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经过释法说理,郑某某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今年,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某、温某某、郑某某提起公诉。
引导侦查,追赃挽损
虽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冻结了部分诈骗款,但李某某等人仍将其中20余万元通过购买黄金饰品的方式变现。为及时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追查黄金去向,最终查明李某某将黄金饰品交给李某保管后又抵押给李某偿还个人债务,李某已将大部分黄金饰品卖给金店。李某主动归案,将还未出卖的两件黄金饰品交给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防不胜防,花样多、套路深,高发的惯用套路为:冒充公检法、客服或熟人诈骗,虚假投资理财、网络贷款诈骗,“杀猪盘”诈骗和刷单返利诈骗等。
电信诈骗万变不离其宗,所有铺垫最终都为“让你转账、汇款”。任尔东南西北风,“捂住钱包不放松”。转账、汇款多留意,未经核实勿转账;涉及钱财的事情做到不贪、不听、不信,时刻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如果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