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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协助兑换现金,可能涉嫌犯罪!

2026-03-20 字体:

   基本案情

   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朱某某等人以“番摊”形式开设赌场,仍通过微信收款兑换现金的方式为赌客兑换赌资并收取手续费,涉案赌资20余万元,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在侦查阶段,黄某某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法建议对黄某某从宽处理。经审理,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主犯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接送、望风、结算等帮助的,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明辨行为边界,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第一检察部 唐海云、左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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