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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检察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2021-06-08 字体: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广大干部群众、遂溪县检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19年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如果您是领导干部(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做到: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不参与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活动。 

二、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和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做到: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四)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五)不参与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三、如果您是司法人员(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做到:

(一)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四、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试图通过朋友、家人或其他关系密切人中的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坚决举报所发现领导干部或检察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环境。

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承的立场,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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