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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等于“放飞自我”,且“刑”且珍惜

2023-09-14 字体:

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也并非案结事了。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任性脱离监督管理,挑战法律的权威,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收监执行监督案件中,依法监督执行单位提请法院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缓刑罪犯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

【基本案情】

严某在经开区泉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拒绝合理的矫正措施,长达70日。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矫正地回到其户籍所在地过年,长达36日。社区矫正机构多次电话联系对其进行教育,严某均以各种借口“放飞自我”,处于失联状态。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严某家属及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并劝解严某返回矫正地接受监管,对其作出警告决定,严某仍任性“脱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履职情况】

经开区检察院收到区司法局对严某制发的《警告决定书》后,全面审查了严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经多次联系严某无果后,联系其家属对其进行劝返,但其家属态度消极、拒不配合,任由严某任性挑战法律底线。经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严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随后该院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监督区司法局提请原审法院对严某收监执行。原审法院依法决定对严某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指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无需在监狱执行刑罚。如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通过社区矫正执行,而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并非无限制的行动自由,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则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切莫“以身试法”任性挑战法律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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