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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3期 民法典教教你 签合同有讲究

2021-09-13 字体:

为民办实事 |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3期 民法典教教你 签合同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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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3期

为民办实事 | 赤坎检察:点击收听1021《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33期 民法典教教你 签合同有讲究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郗晓晴,晓晴,您好!

郗晓晴: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上一期节目我们了解了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要谨慎,履行合同要认真”,那么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关于合同方面有哪些需要大家注意呢?

郗晓晴:首先我们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主持人:既然要签合同,合同有没有效力,何时生效至关重要,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郗晓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以下这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持人:其实不仅合同生效很重要,签订合同也很重要,由谁来签也有讲究,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郗晓晴:那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小贾和小甄是夫妻,小贾因某些原因急需用钱,于是将她和小甄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单方面决定卖给了白先生。后来,小甄得知实情,他虽然生气,但鉴于自己和小贾的婚姻名存实亡,小贾也答应把卖房的钱分给他一半。小甄就配合搬出了家,到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时候,登记部门说《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提供小甄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主持人:那么,小贾和白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有效吗?

郗晓晴:小贾和白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一般来说,为了夫妻生活的方便和经济活动的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是出卖房屋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综上所述,因房产属于小贾、小甄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小贾的单方面出售行为其实属于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处于待定状态。但本案例中,小甄已经配合履行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小贾和白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房产登记部门可以允许小贾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善意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而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了本人追认权,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

主持人:晓晴刚刚说到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追认,除了这种方式,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正常商业活动。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郗晓晴:我们接着举个例子,章某因小轿车受损严重,委托盈信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拆解定损,盈信公司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并未包含拆解定损业务,但盈信公司具备该项能力。章某与盈信公司签订《委托拆解定损授权书》,盈信公司按照约定对章某受损车辆进行拆解并向章某出具定损单,同时向章某开具拆解定损总费用人民币6万元的付费单。章某在拆解定损付费单上签字,并同意向盈信公司支付拆解定损费用人民币6万元。但事后章某又觉得费用太高,双方协商不下,双方诉至法院。章某以盈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拆解定损业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不用向盈信公司支付拆解定损费用6万元。

主持人:那么盈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章某签订的《委托拆解定损授权书》是否有效?章某是否需要向盈信公司支付拆解定损费?

郗晓晴:《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在上述案例中,盈信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不包括拆解定损,但拆解定损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范围,盈信公司与章某签订的《委托拆解定损授权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有效。章某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章某应向盈信公司支付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不能简单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该合同无效。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还有哪些无效情形?

郗晓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有违法律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违背的。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郗晓晴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请听众朋友们要了解“签订合同要谨慎,履行合同要认真”。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晓晴,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郗晓晴: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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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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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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