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也是“全国海洋宣传日”。2025年海洋日主题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了生态平衡对人类的重要性。??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因买卖砗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该案系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辖区某一别墅内发现4件砗磲贝壳、1件白色珊瑚摆件,其中砗磲贝壳壳长均超过60cm。经查明,查获的砗磲、珊瑚均系齐某于2018年、2020年在某海边收购,后于2022年以一万余元转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之藏匿于该别墅处。经审查,齐某某、李某某均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对其从轻处理,并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已向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齐某某、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砗磲(chēqú),有海中“贝王”之称,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1996年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加以保护。石珊瑚目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2021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任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砗磲、珊瑚为何受法律保护?砗磲是海洋中已知最大的双壳贝类,因过度捕捞和生态破坏,野生种群已极度濒危。石珊瑚及其碎枝虽然看似无生命的遗存,但在海洋系统循环、海岸防护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法采挖会严重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检察官提醒】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要自觉增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常见误区澄清】
1.“砗磲、珊瑚只是贝壳、摆件儿,捡拾或购买不违法?”
砗磲、珊瑚均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即便捡拾死体或购买加工制品,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2.“人工养殖就可以买卖?”
目前国内未开放砗磲商业性养殖和交易,市场上所谓“合法砗磲”来源实际多为走私或非法捕捞。
3.“我只是个人收藏,不用于牟利就没事?”
只要有购买、运输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无论是否转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文字:第一检察部 黄奕晴 吴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