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洗钱案。身为公职人员的戚某为一己私利,将受贿款交由亲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挂名购房和存于银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明知戚某夫妇是公职人员,对戚某交予巨额现金不予警惕,分别帮助挂名购买房产和存储人民币190多万元,三名被告人因犯洗钱罪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戚某某(已判决)系机关单位领导,其妻陈某某是一名教师。2017年至2022年期间,戚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现金累计约500万元。其间,戚某为规避调查,分别将受贿的60多万元现金交给陈某甲,以陈某甲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和车位一个;将受贿款约220万元现金给陈某乙,以陈某乙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和车位一个;将受贿款190多万元现金交给陈某乙,存储到陈某乙名下银行账户。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投案自首,协助调查机关追回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犯洗钱罪,对陈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洗钱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损害,国家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亲情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帮助亲属“洗白”赃款,看似在维护“亲情”,实则是将自己和亲属一同推向犯罪的深渊。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身份证件等信息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发现身边有可疑的资金交易或洗钱行为,要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守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第一检察部 柯则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