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恢复“自由身”并可肆意妄为。近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监督过程中,发现了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线索,并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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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由湛江市赤坎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监管。2021年12月,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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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过程】
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审查认为,郭某是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处以刑罚,经过两年多的社区矫正,郭某仍然明知故犯、不知悔改,继续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社区矫正部门在郭某违法被处理后监管缺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022年1月,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向赤坎区司法局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纠正其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建议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郭某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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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
赤坎区司法局收到本院制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高度重视,依法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郭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赤坎区司法局的建议,作出了对郭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书。郭某于2022年2月已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近年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政治引领,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把依法能动履职融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助推社区矫正提质增效。下一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创新探索法律监督新形式,与各单位部门强化协作配合,织密监督网,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无漏管、无虚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进一步扩大宣传效应,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法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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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