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侥幸心理,心想反正不是我自己的银行卡,我只是帮忙取钱,应该查不到我头上。现在我认识到错误了,我认罪。”当检察官问被告人邬某某为何要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提取赃款,邬某某如实回答了实施犯罪的原因,懊悔不已。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人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法院以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满释放后,邬某某因缺钱使用,在朋友的介绍下又萌发了帮他人提取赃款赚快钱的想法。但这次邬某某没有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提取赃款。邬某某心想:反正不是我的银行卡,取钱时我戴上口罩和帽子,这样就查不到我头上了。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三次协助将22900元赃款从他人的银行账户中提现出来,后获利1000元。
检察官释法
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协助将财物转换成现金,致使上游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诈骗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三名被害人22900元的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2025年5月8日,检察机关以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侥幸心理要不得!邬某某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又心存侥幸心理,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协助提取赃款。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妄想走歪门邪道,通过操作他人银行卡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无疑是枉费心机。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非法出租、出借本人的银行账户,或是非法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为不法分子提供转账取现等服务,均属于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遭受牢狱之灾。在不法分子提出高额报酬、快速挣钱等诱惑面前,要保持警惕和理性,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处处是陷阱”,切勿因耍“小聪明”而摔“大跟头”。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 | 第一检察部
编辑 |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