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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犯不改又伸“手”,男子再次行窃被批捕!

2026-07-31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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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6月,何某某窜至湛江市麻章区、坡头区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专挑未加装安全大锁的电动自行车下手,先后盗窃了3辆电动自行车。得手后,何某某迅速将涉案车辆全部低价转手变现,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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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何某某存在多次盗窃劣迹,自2023年起先后4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未能醒悟悔改。2026年5月其刑满释放,本应把握机会改过自新,但其毫无悔罪意识,释放仅一个月便再次实施盗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近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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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盗窃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财产安全,更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是屡教不改的“惯犯”,还是心存侥幸的“新手”,都不要妄图挑战法律的底线,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停放电动自行车务必及时上锁、拔走钥匙,优先选择配备监控、有人值守的区域停放,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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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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