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份,赤坎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赤坎区南桥街道某村内一石灰厂,在未设置遮挡扬尘设施的情况下露天生产发酵熟石灰,装卸石灰和水洗筛选过程中亦未使用密闭或者喷淋等防护措施,石灰粉尘在风力、人为作业带动下,进入大气造成环境污染。
赤坎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该企业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履行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经营。
整改前
整改中
大气污染急需修复,公益保护刻不容缓。赤坎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整治涉案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踏勘核实,根据违法事实核查情况约谈相关涉案企业,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关停并清除所有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近日,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整改完毕。
整改后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立足之本,大气治理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赤坎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共治共赢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共同提升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为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赤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撰稿 | 第二检察部
编辑 |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