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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一方水土”,护好“国有家底”

2026-08-25 字体: 大 中 小

守好“一方水土”,护好“国有家底”

—— 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进行时

 

近期,遂溪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督,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推动一批建设项目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用清缴,有效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什么?

水土保持方案是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时,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法定文件,是项目合法开工的前置必备要件,也是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核心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维护生态安全的国有非税收入,依法足额征收既是守护国有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筑牢县域生态屏障的重要保障。

线索来源

数据交叉碰撞 精准锁定监管盲区

2026年5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调取了全县2021至2026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三类台账数据,通过交叉比对、数据碰撞筛查是否存在问题线索以及现场勘察,最终发现辖区水土保持监管存在10个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展建设、14个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履职

制发检察建议 明确整改方向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线索清单,于2026年6月依法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性提出监督意见:及时引导案涉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协同履职,核实、追缴案涉生产建设项目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水土保持普法宣传,提升辖区内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和能力。

全程跟踪追缴 整改落地挽回损失

发出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专项整改工作,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全程掌握整改进度。2026年8月,职能部门书面反馈整改成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两类问题已完成调查核实:通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推动10个案涉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通过下达《关于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推动13个涉事建设项目全额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成功追缴9.59万元。为防范问题反弹,该局同步建立全流程督导督控机制,通过专班跟踪督办、严格时限闭环管理、构建长效监管体系,持续夯实水土保持监管职能。

国有财产不容侵蚀,监管职责不容缺位。下一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监督促履职、以协作聚合力,用检察力量守护国有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此提醒各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阶段应当主动了解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对接监管部门及时完成方案报批与费用缴纳,避免因违法违规产生滞纳金、行政处罚,影响项目进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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