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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诈骗学生家长上百万 “学托”何以屡屡得手

2020-09-29 字体:

  开学在即,一些家长焦虑地等待着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可是,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却是自己上当受骗的消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学托”的骗局】

  2018年9月,张某林谎称能够“走关系”让学生从私立小学转到公立小学读书,每名学生转学需报名费1.8万元至2.2万元不等。这一消息在学生家长中迅速传开,家长们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就读好学校,纷纷找到张某林帮忙。仅三个多月的时间,张某林先后骗取了32名学生家长共计78万多元“报名费”。随后,张某林又以向领导送礼为由,继续诱骗11名家长各2千元。随着各小学开学,家长迟迟没有收到入学通知,部分家长发现被骗后便要求张某林退钱,而张某林“拆东墙补西墙”,一边退钱一边继续以同样的手段诈骗其他家长共25万余元“报名费”。经查,张某林累计诈骗104.61万元。

  类似事件又如2019年6月,张某志通过饭局认识个别机关单位领导,便开始炫耀和吹嘘自己社会关系很广,能帮忙办理小学生在湛江市区择校读书的事务,先后骗取了30多名学生家长共计60多万元。

  【查明事实,严惩“学托”】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上述2宗“学托”诈骗案,经审查认定张某林和张某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对于张某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张某志涉嫌诈骗等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张某志还涉嫌其他犯罪线索,补充相关证据后追加起诉犯罪事实和罪名,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数罪并罚建议法院对张某志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认清套路,远离“学托”】

  其实,张某志和张某林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只要认清这些作案“套路”,就能保护好自己的钱财免受损失。

  套路一:望子成龙成骗子眼中的“商机”

  找到“学托”入学的家长们,大多数都有望子成龙的心理,非常希望孩子能够上一所好的学校,接受好的教育,而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家长这样的心理。

  套路二:谎称自己“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夸大自己的能力,用“我认识很多领导、校长”“我帮很多人办过都顺利入学了”“搞不定就退款”等花言巧语迷惑家长,如张某志仅仅是通过饭局认识个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就夸大吹嘘自己社会关系很广;张某林通过一边骗钱一边退钱的方式,迷惑家长,让家长误认为他事情办不成,确实会给大家退钱,反而增加“可信度”。

  套路三:通过熟人介绍

  家长大多通过亲戚、朋友、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其他家长等熟人介绍认识“学托”,而“学托”们往往在社会交际能力方面比较善变,给人一种“他确实有能力帮助其办理入学”的感觉,通过大家的口口相传,使得“学托”看起来更加可信。

  【检察官温馨提示】

  从“学托”的角度看,“学托”假借各种名义实施诈骗,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构成诈骗罪。

  从学生家长的角度看,即使找“学托”上了学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花钱找“学托”上的学校,收受利益的一方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学托”包括花钱的家长,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正值开学季,检察官在履行打击犯罪职责、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醒各位家长,在为孩子挑选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合法途径进行办理,不要轻信他人,这样不仅造成家长财产损失,耽误学生上学的时机,还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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