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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汉杀妻“认罪认罚”后当庭翻供 检察官依法撤销从轻量刑建议

2021-04-12 字体:

八旬老汉杀妻“认罪认罚”后当庭翻供

检察官依法撤销从轻量刑建议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又反悔,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某故意杀人案获判,因被告人卢某某当庭翻供,检察官依法撤回原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是夫妻关系,分别达到80岁、73岁。202010145时许,卢某某因琐事与林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林某某殴打到卢某某右额部等处,卢某某用铁管对林某某头部、手、脚等部位进行殴打,直至林某某无反应后才停止,然后离家外出。当天中午,卢某某回家发现林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符合被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多处创口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案移送湛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卢某某在检察机关多次提讯中均自愿认罪。因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卢某某的年龄为七十五周岁以上,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拟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的量刑建议。卢某某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庭审时,被告人卢某某突然翻供,辩称其妻是跌死的。鉴于卢某某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官依法当庭撤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给予被告人卢某某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依法不再认定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以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检察官释法

1.关于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在公安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在庭审阶段翻供的行为,不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再符合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选择程序的简化,是因为他们清楚知道认罪认罚会得到从宽处理,其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因此才会积极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这是诉讼多方的结果,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对于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后,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被告人庭审阶段全程翻供,从而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检察机关随即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力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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