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朱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提起公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宗非法组织卖血案。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却是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犯罪行为。“血头”从“互助献血”窥到了“商机”,大肆招揽和物色献血者,让献血者冒充患者亲友进行“互助献血”,从而获得一张“无偿献血证”,再通过转卖“无偿献血证”赚取差价,由此,衍生了一条寄生于血液之上的灰色利益链条。
【基本案情】为了牟利,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已故),在本市各大医院的厕所、通道等处以张贴小卡片的方式发布互助献血广告,招募人员非法卖血从而赚取差价。需要用血的病患或其亲属通过小卡片上的联系方式找到这些“血头”后,由“血头”朱某甲等人招募献血人员到血站献血,献血人员献完血后拿到“无偿献血证”交给朱某甲等人,朱某甲等人再根据献血量、献血种类支付数额不等的“营养费、包车费”,最后朱某甲等人将“无偿献血证”卖给事先联系好的需要用血的病患或其亲属以此来赚取中间差价。2017年初至2018年2月,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共非法获利约15万元。
【检察官提醒】血液是多种疾病的传染源头和渠道,为防止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绝对禁止买卖血液。同时,血液一旦“市场化”,其质量将得不到保障。对于任何为谋取利益而非法组织他人买卖血液的行为,检察机关必将严惩不贷。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必须严格遵守无偿献血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