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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治讲坛》第十九场 点击收听《反垄断法》

2022-08-10 字体:

《检察官法治讲坛》第十九场 点击收听《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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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治讲坛19.mp38:02

来自湛江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法治讲坛》第19场

《反垄断法》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法治讲坛》栏目,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郭文婷。文婷,您好!

郭文婷: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近年来,“反垄断”这个词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2021年更是被人称为“反垄断之年”,这一年,知名互联网巨头收到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罚单,刷新了人们对反垄断的认识,而就在今年6月24日,新的反垄断法修改完成,8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说这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郭文婷:是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强力维护,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妨碍创新。本次反垄断法修改实施,聚焦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完善经营者集中制度等,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主持人: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学习《反垄断法》的内容,聊聊新修订后有什么亮点?

郭文婷:好,今天我们就从反垄断法修改后,诉讼制度层面上的革新来展开,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二是明确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主持人:可以具体说一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吗?

郭文婷:当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发展迅速,法律层面上已经在环境保护、消费食品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确立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这次《反垄断法》修订正式确立了反垄断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早在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前,关于检察院在反垄断实践中发挥相应作用的问题即已经进行过一定程度的讨论。本次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经过了相当的准备和酝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此,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已经比较清晰,即:(1)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仅达成而未实施的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不构成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对象;(2)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垄断行为造成特定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个体利益损害而提起的私人民事诉讼有本质的不同;(3)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排除了其他社会组织或消费者保护协会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主持人:那此次明确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哪些方面?

郭文婷:对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曾表示,该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被垄断行为所侵害的众多消费者的权益,督促大型网络平台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检察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具体实现。通过该制度,力求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主持人:刚才您还提到了反垄断诉讼制度层面的第二点革新在于明确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这个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郭文婷:伴随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挂牌及一系列措施的跟进,反垄断执法将得到极大的强化。本次《反垄断法》修改,不仅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更是进一步将反垄断监管与反垄断诉讼相联系,明确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主持人:听起来有点抽象,可以具体说说吗?

郭文婷:类似于证券等领域的法律实践,某企业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在违反行政监管规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同时违反行政及民事乃至刑事法律,也就可能涉及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而行政执法程序凭借更多样的调查手段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范围,对于某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以及实施垄断行为的背景情况将作出清晰的认定并附有详实的依据。而这些恰恰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所欠缺的,将行政执法和司法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衔接,无疑将强化反垄断效果,企业也很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主持人:哦,原来是这样。

郭文婷:除上述制度层面的革新之外,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如果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反垄断的震慑力度也将增强。

主持人:引入公权力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加强垄断行为的揭发检举,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垄断企业的威慑等具有重要价值,开创了我国反垄断事业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郭文婷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诉讼制度层面内容,相信大家对这部新修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再次感谢文婷,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郭文婷: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再见。


《检察官法治讲坛》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

湛江广播电视台

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

下午17:45-18:00首播


每周三

下午17:45-18:00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来源:湛江广播电视台交通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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