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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7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梁斌,梁斌,您好!
梁 斌: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的人民法典。以民为本,循法而治。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历时七个月,我们也了解了不少与我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在,我们和检察官一起来了解两个不太常用的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首先我们想知道什么“孳息”?
梁 斌:“孳息”一词与“原物”相对应,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牲畜下的崽;法定孳息指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主持人:听检察官一说就清晰明了了,那这两种“孳息”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梁 斌: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主持人:能否通过相关案例和我们解释一下这项规定?
梁 斌:好的。王小姐将自己养了多年的名贵宠物狗卖给李女士,并不知道宠物狗已怀孕。不久,她发现李女士家里多了两只刚出生的小狗,据李女士说,这是宠物狗产下的幼崽。王小姐认为,双方买卖时都不知道宠物狗怀孕,买卖的标的物不包括幼崽,因此,幼崽理应归自己所有。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梁 斌:按照民法典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幼崽属于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是以动产交付为界线,即动产在完成交付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案中,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宠物狗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幼崽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倘若买卖时,王小姐已知宠物狗怀孕,和李小姐提前约定,宠物狗产下幼崽归自己所有,那么就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幼崽归王小姐所有。
主持人:民法典这样规定有什么用意呢?
梁 斌:民法典如此规定是因为用益物权本来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收获他人之物的天然孳息,如农村土地一般是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农地产生庄稼应属于土地的孳息,就归农民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所有。法定孳息则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这是因为法定孳息一般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而当事人在设定法律关系时通常就会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
主持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归属我们知道了,那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在哪里?
梁 斌: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来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一)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二)“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梁斌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的孳息及归属的相关规定,我们还学到了两个不太常用的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梁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梁 斌: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