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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2024】“善学堂”第一期开讲!——分层处理、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2024-02-06 字体:

为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刑事检察办案团队,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成立“善学堂”学习研讨班,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开展政治素养、法律理论、业务能力的学习和研讨,激发干警主动思考、火花碰撞,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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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春之际,霞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惠泽主持“善学堂”开班仪式,叮嘱学员们勤学善思、奋发作为,努力实现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深度融合。

“善学堂”第一期推出了第二检察部办理的典型案例——《朱某某、吴某某诈骗案、郑某某等1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关于诈骗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旨在明确如何准确定性、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罚当其罪等问题。

 

朱某某、吴某某诈骗案、郑某某等1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于诈骗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关键词】

网络诈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追赃挽损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朱某某、吴某某分别通过“纸飞机”APP了解并学习了电信网络诈骗知识。随后朱某某、吴某某明知上家是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召集杨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组成“跑分”团队,接受上级指示帮忙转移诈骗资金。其中朱某某、吴某某作为团队头目,负责通过“纸飞机”APP与上级诈骗团伙联络,接受指示和安排、管理资金转移工作,最终按照转移资金数额收取提成并分配给“取手”;杨某、郑某某等人作为“取手”,负责提供银行卡以及到现场取现、转账。经查实,9名被害人共17万余元钱款被上述方式转移,涉案银行卡中可疑流水高达70余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朱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特点,围绕本案中“跑分”团伙组织模式、职责分工、违法所得分配等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区别不同人员在“跑分”团队中所充当的角色以及主观上对其行为的认知程度,将“跑分”团队中负责联络上线、组织“取手”工作的头目认定为诈骗的共犯,将被招揽进来提供银行卡、负责取现转账工作,与上级诈骗团伙无直接联系的人员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案检察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经教育督促,涉案人员已全部退赔报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全部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3年6月26日,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4日对朱某某、吴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跑分”的犯罪行为。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逃避打击,越发呈现出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等特点,以非法利益诱使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组建“跑分”团队为违法犯罪提供“两卡”,并协助转账、取现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同环节的精细分工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制造障碍,同时也增加追赃挽损难度。对于“跑分”团伙,应结合其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依法严惩。

2.依法区分“跑分”团伙人员的刑事责任。资金的转移和“洗白”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而“跑分”团伙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办理“跑分”团伙案件中,应注意区分该团伙中的主要人员和一般人员,对于对上游诈骗犯罪有主观明知、负责联系上游犯罪分子、组织安排人员转移资金的主要人员,可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对于提供“两卡”、协助转账、取现资金的人员,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仅提供“两卡”,并未参与其他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犯罪数额,则以该行为人加入犯罪团伙的期间内产生的流水予以认定。

3.依法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追赃挽损一直是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突出难题,诈骗资金通过诈骗团伙中各团队的配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账户,被取现或被转移到国外。为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办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应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归案人员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督促归案人员在其责任范围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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