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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寄递渠道中的检察“重拳”和司法进步

2022-01-12 字体: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情况简报

 

(第八十四期)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寄递渠道中的检察“重拳”和司法进步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成为人民群众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寄递物流行业随之飞速发展。寄递物流具有高效、便捷等特征,一方面方便了群众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快速实现犯罪目的、隐匿作案的“温床”。

针对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频发的状况,2021年10月,最高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进行治理,以打击犯罪、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我院切实落实“七号检察建议”,2021年12月,依法审查逮捕了一件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应深圳一吸毒人员的要求,在遂溪县某某镇购买毒品后,把毒品藏匿在两包烟丝内交给其妻子陈某某,将邮寄地址发送到其微信上,并叮嘱其最好别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寄,寄完后要删除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遂溪县某某镇*通快递站办理邮寄手续时,快递员工查验身份证并拆开查验,发现两包印有“中华金丝”字样的烟丝袋内有两小块白色固体物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其丈夫是吸毒人员,意识到是可疑毒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快递公司包好物品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支付快递费。经快递公司报警后,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缴获了涉案的两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两小包可疑毒品净重共计0.88克。经鉴定,两项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为毒品“冰毒”的有效成分)。同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投案自首。

检察履职该案于2021年12月17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输到深圳,其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秦某某是夫妻关系,根据其丈夫秦某某的指使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输到深圳,在快递店寄送快递时,明知是快递内藏匿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寄递并支付快递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的精神,其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属从犯。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着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经查阅卷宗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曾经故意犯罪、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并且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育有三孩且最小的女儿仅一岁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2021年12月24日,我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

检察建议落实有效本案由寄递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及时报案,避免毒品在社会上进一步流通。由此可见,“七号检察建议”得到了邮政部门的重视和落实,寄递企业能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物品验视和安检环节的投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操作得到规范执行。检察机关在打击寄递违禁物品的犯罪上,保持高压态势,结合寄递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共同织就严密的社会防护网。

在对寄递违禁物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检察机关也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在本案中,承办人细致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后,认为陈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捕决定,是检察机关顺应新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要,拒绝“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办案模式,在执法司法办案中创新治理的体现。

 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从机械的办案到改变长期的司法惯性,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遂溪检察着力回应社会需求,推动基层检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下一步,我院将延伸办案效果,及时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推动寄递行业的整治,持续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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