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在押人员亲友的急切心理,打着“捞人”的名义,设下诈骗陷阱。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捞人”为幌子的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周某某通过朋友庞某某获知邓某某因儿子、侄子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正在托人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周某某通过朋友联系邓某某,谎称自己在公安部有人脉,可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并提出办理一个人取保候审需费用25万元,办理两个人取保候审则需费用35万元。邓某某信以为真,转给周某某35万元。后邓某某发觉被骗,要求周某某退还钱款,周某某将所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还债和个人挥霍,未能退还。
经审查,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无特权,任何试图通过不法手段来减轻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理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门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落得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