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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手机放电动自行车车兜?当心被盗!

2022-08-10 字体:

以案释法丨手机放电动自行车车兜?当心被盗!





近日,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宗盗窃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途经湛江市某中学门前时,发现一些学生进学校上课前会将手机放在其驾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座位下面的车兜内。莫某某为了满足其高消费的需求,赚取快钱,动了非法占有的歪念,通过采取拉扯电动车自行车线路的方式打开电动自行车座位下面的车兜,以窃取学生的手机。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莫某某先后12次到湛江市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学校附近,盗窃学生放在电动自行车车兜内的手机共26台,然后低价变卖给回收二手手机的杨某某。



2021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以盗窃罪对其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您


?一、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停放车辆应当锁上防盗锁、打开警报器,贵重物品切勿留在电动自行车的车兜内,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请及时报警。

?二、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保存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品购买凭证的好习惯,如合格证、收据、发票等,一旦发生财物丢失、损毁,此类凭证能有效证明财物的权属和价值。

?三、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学校、学生家长应当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未达法定年龄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学生家长应当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合理安排学生上学的交通方式,切实遵守交通规则。

?四、中小学、幼儿园阶段的学生到学校上课,尽量避免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贵重物品,该阶段的学生正处于身心成长、习惯养成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自控能力较弱、价值观容易受到影响,在学校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不仅会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发展,还有可能带来财物损失、人身危险等不必要的麻烦。

?五、收购他人二手产品时应当检查是否具有购买凭证、查验物品来源是否正当,对于明显低价、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随意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会让自己成为盗窃等犯罪的帮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自己和家人的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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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未检办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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