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办理了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等人涉嫌团伙组织、介绍卖淫一案。
经查,该团伙在本市盘踞多年,日常以相对松散的形式,组织控制了数十名女性在辖区酒店、公寓内实施卖淫活动。团伙成员间以亲戚、同村来往关系紧密人员形成小圈子,使用交友软件等搭配小卡片宣传。团伙成员共同掌控多名女性,同时又各自掌控多名女性,互相“飞客”“资源共享”,大肆在网络上经营卖淫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及人员较多、区域较广。
这一新型网络组织、介绍卖淫团伙被经开区公安分局一举打掉,团伙核心人员16人被抓获,其他涉案人员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开区检察院认真细致审查在案证据、多次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围绕案情进行充分会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时跟踪案件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扎实将侦查活动监督和引导侦查贯穿立案至侦查终结全过程。经审查案卷材料并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该院依法对经开区公安分局移送的1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