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治讲坛第二十讲】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禁毒专题宣讲活动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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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普及禁毒知识,提高全民防毒拒毒能力,9月23日上午,由中共徐闻县委宣传部、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的“检察官法治讲坛”专项活动在徐闻县禁毒馆开讲。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宣传与教育中心主任李昱昱为县公安局新招录的20名辅警深入讲解禁毒的相关法律知识。在讲座中,主讲人从识别毒品、毒品的危害、法律规定等方面,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授课。要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出现营养不良、呼吸道损害、血管损伤、神经系统损害、性功能障碍、多种精神病症状,各种皮肤病、肝炎、性病、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等问题。2.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能够支付巨额毒资,绝大部分男性吸毒者通过盗窃、抢劫、贩毒、诈骗,女性吸毒者通过卖淫等违法行为获得财物。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在破坏家庭幸福,使家庭陷入经济崩溃,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4.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7.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9.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