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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建设年丨经开区检察: 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专业行政职能机制 破解海洋生态损害修复难点

2022-07-27 字体: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通过委托行政处罚机关评估认定水生生物损害,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办结一起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赔偿义务人已将赔偿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2020年12月下旬,庄某甲、庄某乙驾驶船舶在位于南海禁渔区线内使用电力从事底拖网作业,随后被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查获,并当场扣押若干墨鱼、八爪鱼、花蟹等渔获物。经鉴定,涉案渔船作业所用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渔法属于使用电力捕鱼作业的渔具渔法。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根据湛江经开区检察院等十部门联签的经开区《关于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向经开区检察院移送了该非法捕捞损害生态公益诉讼线索。

鉴定难、费用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是非法捕捞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难点,由于该案诉讼标的较小,若按照鉴定、起诉、判决、履行等一般程序来办理,耗费较大。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开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探索建立新路径:

一是委托评估认定以支撑诉请。当前生态环境损害一般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但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且对鉴定材料要求较高。在立案后,经开区检察院经全面梳理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走访调研,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可由检察机关向专业行政部门发函,由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对水生生物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损害修复折价金额,用于支撑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诉请。

二是协调磋商达成协议在诉前结案。针对该案破坏程度低、诉讼标的小等特点,为避免诉累,经开区检察院通过发布诉前公告、通报等方式准确确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为赔偿权利人,通过释法说理、法治教育,协调行政职能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专业行政部门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确定应赔金额,以非诉方式监督履约,快速追回生态修复赔偿金,起诉前终结案件,切实提高效率。

三是督促行政机关设立相关赔偿款项收费项目,推动完善赔偿工作机制。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已经对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诉前磋商程序等予以明确,但辖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能设立收款项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磋商并达成协议后,义务人无法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经开区检察院监督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设立生态损害赔偿金收费项目,确保赔偿协议能履行到位,打通农业和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最后一公里,为后续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动履职奠定基础。

接下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将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持续落实经开区《关于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依法监督行政职能部门以赔偿权利人身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切实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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