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典型案例

“碰瓷”敲诈?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2025-06-25 字体:

“碰瓷”敲诈?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放心,我帮你善后。”一句看似“仗义”的承诺背后,暗藏着精心布局的“碰瓷”敲诈图谋。赤坎区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以精准提出检察意见推动行政追责,让这一场围绕“无证驾驶”的陷阱闹剧,实现违法者落入“罚当其错”的法律闭环。

06606bed99814e06995b049d26896e72~tplv-tt-origin-web_gif.jpeg


无证驾驶:精心策划的“碰瓷”敲诈

2024年8月初,陈某甲通过陈某乙结识谢某后,伙同陈某乙等人暗示、引导谢某租赁奔驰小汽车搭载陈某乙外出游玩,并计划利用谢某无驾驶证的特点实施“碰瓷”敲诈。8月8日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密谋分工:陈某乙陪同谢某外出游玩并实时共享位置;陈某丙、陈某丁安排潘某驾驶车辆尾随,伺机制造交通事故。次日凌晨4时许,谢某驾车至湛江某道路停车时,潘某故意追尾其车,制造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乙要求谢某联系陈某甲,后者以谢某无证驾驶为由唆使其驾车逃逸,并承诺“善后”,实则指使陈某丙等人追赶施压,威胁谢某支付赔偿金。谢某将事情经过告知父母,其父母得知后报警。

21e1ea4398384a218ff0145ad4f277b0~tplv-tt-origin-web_gif.jpeg


检察履职:行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陈某甲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赤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潘某、陈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甲、潘某、陈某丙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等于“不罚”。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刑事案件结案后,赤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发现,同案人陈某丁因涉案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乙因涉案行为已被行政拘留,而陈某甲、潘某、陈某丙三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性质与陈某乙一致,应根据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处罚。另查明,陈某甲明知谢某无证驾驶仍多次将所租车辆交由其使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前谢某已因无证驾驶行为被行政处罚,而陈某甲未因实施该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基于此,赤坎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详细阐明案件情况及适用法律依据,建议对三人敲诈勒索行为及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经研究采纳该检察意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责任闭环,填补“不刑不罚”治理空白,确保违法行为罚当其责。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无论是“碰瓷”团伙利用他人违法点设局的恶意敲诈行为,还是无证驾驶、放任他人无证驾驶的侥幸行为,均触碰法律红线。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织密责任网络,彰显“违法必追责”的法治铁律。检察官在此提醒:每一次对违法的纵容,都是在为自己埋下隐患;每一次对规则的坚守,都是在为生命筑牢防线。日常生活中,尊法守法不仅是义务,更是保护自己的“盾牌”。让我们共同将法治意识融入出行、交往的每一个细节,共同筑起尊法守法的社会防线,让“罚当其错”的正义不仅体现在个案中,更成为每个人心中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

*图片来源于网络和AI生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 | 第二检察部

编辑 | 办公室


                                       

主办单位: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59-3582002    联系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北35号

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粤ICP备17015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