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屠宰场的活猪未经动物产品检疫便流向市场;无消毒、无检验设备、沾染了腐败血水的生猪屠体被随意堆放在血水、污水横流的泥泞地面上,厚厚的黑渍污垢随处可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现场环境不堪入目,卫生状态触目惊心......
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一批涉私设生猪屠宰场的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湛江城郊地区私设屠宰场长期经营,从湛江周边农村地区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屠宰后直接销往周边农贸市场、餐饮店及流动摊位等,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
【案情回顾】
从2022年12月起,被告人谭某某租用湛江市某地一简易铁棚处作为生猪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活动。谭某某从上家猪场购买生猪(活体)后,私自进行生猪屠宰,将生猪肉出售给多位经营生猪肉生意的商户和放在自己经营的猪肉行售卖,自2024年2月21日至被抓获止,谭某某向下家销售生猪肉金额共计一百零九万余元。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谭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警示】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制定了更加规范严格的屠宰审查制度,旨在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
生猪屠宰从业者需提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环保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严禁私设屠宰场。严禁收购、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猪肉销售者采购猪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印章、检验合格印章),禁止销售来源不明肉品。
消费者若发现可疑猪肉(如无检疫章、肉质异常),请立即拨打12315举报;若因食用问题猪肉致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主张民事赔偿。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非法屠宰生猪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也为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守法经营是底线,违法牟利必受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