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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平安夜访” ,守护万家灯火

2024-03-06 字体:

电动车是许多家庭日常出行的首选,然而其充电不规范问题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此前,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针对辖区内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可能导致的问题开展精准监督行动,对辖区内七个相关单位负责人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防范电动车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3月6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坚持以“小切口、大作为”守护群众安全,以“平安夜访”为契机,到辖区硇洲镇偏远岛屿乡村开展电动车安全入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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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以“八号检察建议”制发背景、湛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通告》以及湛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等文件,结合近期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的典型案例,入户以案释法,就案例中涉及电动车安全隐患的后果及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提醒村民强化电动车用电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检察干警结合检察机关控告申诉职能,通过向村民发放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信访“路线图”,以及通过与村民面对面交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向村民讲解信访渠道、信访受理、办理流程等,帮助村民进一步了解信访法治化相关知识,积极引导群众文明理性表达自身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推动信访法治化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做好事,为筑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线贡献检察力量,守护万家灯火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离。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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