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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陈志超、陈海富、张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1-06-22 字体:

  犯罪嫌疑人陈志超、陈海富、张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陈志超、陈海富、张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20年11月25日由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湛江泛亚创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在湛江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董事长:陈志超,注册资金:300万元,陈志超出资120万元占有公司股份40%;陈海富出资60万元占有公司股份20%。广东佳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深、股东陈海富夫妻)出资120万元占有公司股份40%;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有色金属。公司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五楼A03号房。

  2014年4月份,湛江泛亚创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泛亚公司)负责人陈志超通过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电视、报刊、网络、书面材料等宣传,了解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所创立的“委托受托业务”预计年化收益率10%-13.68%,收益固定且收益与有色金属交易所涨跌无关等特征。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志超、陈海富前往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泛亚公司)实地考察,在获知成为授权机构可以获得投资返利后,并与昆明泛亚公司签订《授权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商品使用许可合同》、《费用支付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湛江泛亚公司作为昆明泛亚公司在湛江地区授权机构,授权期限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9日。湛江泛亚在本区域内开发会员,宣传推广昆明泛亚公司“委托受托业务”,昆明泛亚按照湛江泛亚所开发会员的投资交易额进行返利3083(即:昆明泛亚网络平台收取会员交易服务费返利80%、交收服务费返利80%、综合管理费返利60%),并向昆明泛亚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及每年30万元的代理服务费和1万元宣传资料费。协议签订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日期间,湛江泛亚公司陈志超、陈海富等人按照昆明泛亚公司的培训要求和统一安排,明知或应知自己向社会融资形式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湛江各大商城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昆明泛亚有色的“委托受托业务”,大力积极开发会员,在投资人通过授权服务向昆明泛亚公司投资后,湛江泛亚公司按照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每日约万分之0.625从昆明泛亚公司获取佣金。根据昆明市公安局调取昆明泛亚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后合数据显示,湛江泛亚公司共发展庞伟燕、郑丹妮等会员224名,会员累计投资总资金为18547867.53元,累计出金总额为9461834.70元,导致会员损失总额为9086032.83元(湛江泛亚公司应获得返利佣金总额为149077.74元)。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无法逐一对被害人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详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联系。

  联系人:窦彬

  联系电话:0759-2699405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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