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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普法(七)|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诈骗

2022-05-15 字体: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院特别推出《抗疫普法》栏目,每期将结合我院办理的真实典型案例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居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七期: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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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六千余元。2月7日上午,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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