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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莫贪一时口腹之欲,而忘野生动物保护

2024-10-22 字体: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非法狩猎案。经释法说理,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作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为捕捉蛇类用于食用,陈某某在其耕作的田地附近设置了老鼠夹。2024年4月28日中午,陈某某发现其设置的老鼠夹捕到一条蛇,当即使用锄头将该蛇的牙撬断,并装进纤维袋带回家中准备宰杀食用,在宰杀前被公安查获。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捕获的是野生舟山眼镜蛇,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审查起诉阶段,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参加。会上,听证员认同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认为该类案件的公开听证在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能有效提高群众对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为经开区检察院的做法点赞。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健康风险,亦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如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举报电话:

湛江市公安局:110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0759-3310292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二、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和生存条件,妨碍其活动。

五、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弹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扎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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