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民事纠纷,督促协调案件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告别“闭门办案”、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推动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某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蔡某青、王某、某劳务公司诉至赤坎法院。2019年11月,赤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案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某建材公司自2015年5月起送货至赤坎某工地,由蔡某涛或被告王某等人签收。2016年7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王某对账确认,送货总额为18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王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某劳务公司、蔡某青是上述建材的实际买方,2019年12月,赤坎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建材款18万余元。
案件办理
[线索发现] 2020年11月,王某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我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我院办案组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发现涉案建材的实际买方可能另有其人,梳理出争议焦点:一、原告某建材公司送到赤坎某工程的建材实际使用人是谁,应由谁负担支付责任;二、申诉人王某是否为涉案工地的承包人,是否有支付建材款的义务。
[调查核实] 围绕目前线索,办案组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调阅复制法院涉案卷宗、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约谈当事人,发现各方陈述内容与法院庭审情况有出入,立即决定组织公开听证会,面对面查清案件事实。2020年12月,该案听证会在我院召开,各方当事人均到场参加。会上,我院充分听取申诉人王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举行新一轮的举证、质证。办案组和听证员分别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申诉人王某非涉案建材的实际买方。
[促成和解] 会上,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和解,但具体事宜需进一步协商。会后,我院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进程及存在困难,耐心释理说法,从法理到人情,从利害到平衡。经过各方长达5个月的努力,当事人最终谈妥相关事宜,在我院主持下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明确申诉人王某非实际买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协议签订当天,实际买方蔡某青已向某建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将限期支付完毕。至此,申诉人王某的心结终于解开,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办案效果
巧用公开听证,妙用和解机制,我院在还原本案真相的同时实质性化解了该起矛盾纠纷,有效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助力法院解决该案执行难问题,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
我院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坚守“为民办实事”的初心,坚持法理与情理、维稳与维权、纠错与解纷相结合的办案理念,将司法温情贯穿检察监督全过程,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精准发力,以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