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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红线莫触碰

2025-06-16 字体:

一些不法分子为吸引流量、谋取利益,利用网络渠道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网络生态,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近期,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一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网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6万余元,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逮捕。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至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某平台进行直播时以色情内容为噱头,引诱观众添加其微信号,随后黄某某向对方发送收款码,并以20元至66元不等的价格,传播淫秽视频达800余人次,非法获利累计6万余元。经鉴定,从黄某某手机提取的涉嫌淫秽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法律后果】

1)刑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行政附加处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强制关闭账号。

【检察官警示】

1自我保护:筑牢防线

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设置青少年模式,禁止其单独使用直播软件

拒绝点击涉黄弹窗,不参与低俗互动,不轻信“色情直播”谣言。

2平台责任:建立“24小时实时巡查+AI识别”机制,对违规主播“零容忍”,并公示处罚结果。

3公众监督:不沉默、不纵容,发现线索果断通过平台举报入口或拨打“12377”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做清朗网络的守护者。

4主播自律:珍惜职业生命,拒绝一切低俗、色情内容,以优质内容赢得观众认可

法律红线不可越,道德底线不可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物品者终将付出沉重代价。我们都应该抵制低俗内容,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文字:第一检察部 陈梦葵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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